未索取、留存供货方资质证明且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合浦县一药店被警告_最新
来源:潇湘晨报    时间:2023-02-17 12:04:37

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市监处罚〔2023〕33号。因未索取、留存供货方资质证明,购进后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合浦廉州镇同济堂药店被警告。


(资料图片)

当事人:合浦廉州镇同济堂药店                                        

2023年1月10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合浦县廉州镇南乐街114号的“合浦廉州镇同济堂药店”进行监督检查,在货架上发现有2盒罗红霉素颗粒(产品批号:21111804,有效期至2023.10,国药准字H20065395,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葵花药业集团(衡水)得菲尔有限公司),该药店不能出示相关处方单及该药品供货方的资质证明。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和采购药品未索取、留存供货方资质证明,我局于2023年1月13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4日从陕西乐盈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批号为21111804的罗红霉素颗粒20盒购进时未索取、留存供货方资质证明,购进后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了18盒罗红霉素颗粒。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                                     

2.法定代表人罗结伦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询问笔录各一份;                                                   

3. 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检查图片5张;

4.当事人提供罗红霉素颗粒供货商随货同行单复印件各一份。

我局于2023年1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合市监罚告〔2023〕112003号),依法将拟作出的处罚事实、内容、理由、依据及当事人的权利进行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采购药品未索取、留存供货方资质证明,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的规定,构成采购药品未索取、留存供货方资质证明的违法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潇湘晨报综合     

关键词: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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